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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發布,嚴格水功能區監管
為全面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水利部對《水功能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辦法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作為核心內容,從以下5個方面作了規定:
1、限制排污總量,明確由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和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功能區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其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水功能區水質限期達標,要求水功能區達標率未達到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控制目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水功能區限期達標整治方案,通過截污控污、生態修復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達到確定的控制目標。
3、整治污染存量,要求對現狀入河排污口進行布局和整治。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功能區保護目標、水域納污能力、敏感水生態保護目標,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等規劃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編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4、限制污染增量,依據《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有關分級辦理的規定。對于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文件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等四種情形,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其他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的分級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5、嚴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了入河口檔案、報告、監測和監督檢查等管理要求。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